近期疫情优惠政策
疫情期间优惠政策 | |||
序号 | 政策类型/方向 | 内容 | 相关链接 |
1 | 优化疫情防控措施 | 不再判定密接的密接;将风险区由“高、中、低”三类调整为“高、低”两类;取消入境航班熔断机制等 | 详情查看:优化疫情防控的二十条措施 |
2 | 重庆市稳经济政策包 | 普惠性政策、工业、农业、文化旅游、批发零售、科技创新、工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外资外贸、房地产政策 | 详情查看:重庆市稳经济政策包 |
3 | 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 对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 |
4 | 信贷/转贷周转资金支持 | 下浮10%以上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予以展期、续贷。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贷款力度和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票据融资支持力度,阶段性减免中小企业使用政府转贷资金产生的资金占用费 | 详情查看:十二条措施 |
5 | 融资担保支持 | 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面、降费、提质、增效,对为中小微企业新增信用类融资提供担保 | 详情查看:十二条措施 |
6 | 金融支持 | 对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时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金融机构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其协商,进行延期展期等调整。 | 详情查看:八条措施 |
7 | 支持出口信保赔付 | 对符合条件且通过市级统保平台投保的小微企业所缴纳的出口信保保费按100%的比例给予支持,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 | 详情查看:十二条措施 |
8 | 缓缴税款 | 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 详情查看:十二条措施 |
9 | 减免房屋租金 | 对2022年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减免6个月租金,实际租期不满一年的按比例减免。对2022年承租各产业园区国有开发投资平台公司所属生产厂房及其配套用房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减免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租金。 | 详情查看:十二条措施 |
10 | 中小企业稳岗返还 |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按规定核准后,给予该单位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60%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 详情查看:十二条措施 |
11 | 冷链物流企业贷款贴息 | 对冷链物流企业给予不高于贷款1年期基准利率50%的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 详情查看:十二条措施 |
12 | 缓缴水电气费 | 对未能及时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2023年第一季度前继续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 详情查看:十二条措施 |
13 | 减免检测费 | 减免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 | 详情查看:十二条措施 |
14 | 强化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 | 深入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严防新增拖欠 | 详情查看:十二条措施 |
15 | 帮扶确诊患者 | 对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中的特定人员中,系家庭收入主要来源承担者,按低保标准2倍逐月发放帮扶资金,直至出院。 | 详情查看:八条措施 |
16 | 五类在保对象暂停动态调整 | 疫情期间,现有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对象等五类在保对象继续享受现有救助保障,暂不作退出调整。 | 详情查看:八条措施 |
17 | 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 | 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照200元/月的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 | 详情查看:八条措施 |
18 | 促进就业 | 面向登记失业的离校两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等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 | 详情查看:八条措施 |
19 | 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孤儿等,按照100元/人的标准,增发1次价格临时补贴。 | 详情查看:八条措施 |
20 | 防止因疫返贫致贫 | 按照定额补助50元/人-150元/人标准,资助贫困人口和监测对象购买2023年“重庆渝快保” | 详情查看:八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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