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9〕94号
为进一步精简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便利政策申办对象享受政策,充分体现定策施策为民担当意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证明材料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所规定申请各项就业补助资金支出项目应提交的证明材料,统一调整为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1.五类人员及规定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
2.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国办发24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申请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不再提供,调整为部门协查。
3.企业申请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技师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
4.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培训机构实现参培人员培训期间每日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打卡并提供打卡记录的,可不再提供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由培训机构归档备查。
申请上述培训补贴时,原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凭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领补贴的仍需提供复印件。
(二)符合条件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凭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领补贴的仍需提供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四)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五)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单不再提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六)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所在学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学籍证明复印件等。
二、优化经办程序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提高补贴审核发放效率,实行材料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一次公示,不搞层层公示。实行“一次审批、全期畅领”,对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具有一定期限的支出项目,同一政策初次申请时审核相关材料,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附件:《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