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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关于明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3-01 11:40

有关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科技部、民政部等十部委《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精神,根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现就我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免税资格核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重庆海关负责协同落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工作。其中: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免税资格核定申请、颁发免税资格证书;市民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开展免税资格审核工作;重庆海关负责按规定办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减免税手续。

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进口免税资格核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标准》相关要求,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资产总额在 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三)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

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核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进口免税资格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向市科技局提交《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以及最近的年检报告、审计报告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名册》等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二)受理。市科技局在收到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受理;对于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于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

(三)审核。市科技局受理申请后,会同市民政局组织财务专家、法律专家、所属行业领域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意见。市民政局、市科技局结合专家组评审论证意见进行审核,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颁发证书。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审核后,由市科技局颁发载明有证书编号、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颁发日期、有效期等基本信息的《重庆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资格证书》。

进口免税资格核定事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函告备案。市科技局颁发《重庆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资格证书》后,应当向重庆海关致函提供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并抄送市民政局。

四、《重庆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60日,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请复审,由市科技局会同市民政局按前述资格核定程序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由市科技局颁发新的《重庆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资格证书》并重新函告备案。复审未通过的,由市科技局撤销其免税资格,注明撤销日期,并函告重庆海关。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免税资格。

五、市科技局和市民政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免税资格核定时予以限制;对已经获得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查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将根据具体情况撤销其免税资格。

六、涉及重庆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资格核定的其他事项,按照《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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