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促进企业 业成为创新主体,打造创新平台,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构建全方位开放式创新体系,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黔江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非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可由自然人申请)。
第二章 奖励扶持政策
第三条 鼓励规模以上企业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作为研发准备金,税前按实际支出额进行加计扣除,并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0%予以奖励。
第四条 首次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农业科技园、院士工作站等专业研发机构属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财政补助,属市级的给予20万元财政补助;首次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属国家级的给予20万元财政补助,属市级的给予10万元财政补助。
第五条 对符合科技型企业标准并首次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科技型企业,给予2万元财政补助。
第六条 对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市科委受理申报资料的企业,给予5万元财政补助;对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获首次认定的,给予50万元财政补助;对非首次申报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财政补助。
第七条 对企业开发并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每个给予2万元财政补助。
第八条 对新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财政补助,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1600元财政补助;对新授权的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6000元财政补助,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600元财政补助;对新购买引进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财政补助;对维持3年以上的发明专利,在第4年度一次性资助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