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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重庆创业政策 时间:2021-02-25 15:40
地 区
重庆市辖区
部 门
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项目类别
称号申报
文件号
渝经信发〔2018〕60号
申报要求
申报市级绿色园区的基本条件:
(一)应为经国家或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开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工业集聚区和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及其独立组团。
(二)应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园区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近三年未发生较大以上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完成市级或区县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四)园区上年度能源利用绿色化、资源利用绿色化、基础设施绿色化、产业发展绿色化、生态环境绿色化、运行管理绿色化等指标值处于全市先进水平。
申报市级绿色工厂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四)企业上年度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指标处于全市先进水平。
(五)其他指标需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评价要求》中的基本要求。
申报截止时间
/
支持领域
园区 工厂
支持方式
认定合格的园区、工厂授予“重庆市绿色园区”“重庆市绿色工厂”称号并授牌。
在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重庆市建设国家重要现代制造业基地“十三五”规划》,促进全市工业绿色转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市级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的认定、复核、撤销等管理工作。


二、申报市级绿色园区的基本条件:

1

应为经国家或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开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工业集聚区和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及其独立组团。

2

应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园区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3

近三年未发生较大以上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完成市级或区县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4

园区上年度能源利用绿色化、资源利用绿色化、基础设施绿色化、产业发展绿色化、生态环境绿色化、运行管理绿色化等指标值处于全市先进水平


能源利用绿色化指标:园区能源产出率≥3万元/吨标煤;清洁能源使用率≥75%。

资源利用绿色化指标:水资源产出率≥1500元/立方米;土地资源产出率≥15亿元/平方公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90%。

基础设施绿色化指标:投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1座;新建工业建筑中绿色建筑≥30%;500米公交站点覆盖率≥90%。

产业发展绿色化指标: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例≥30%;绿色产业增加值占园区工业增加值比例≥30%;人均工业增加值≥15万元/人。

生态环境绿色化指标:工业固体废物(含危废)处置利用率达到100%;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5吨/万元;园区空气质量优良率≥80%,绿化覆盖率≥30%。

运行管理绿色化指标:绿色园区标准体系较完善,编制有绿色园区发展规划,绿色园区信息化平台较完善。


三、申报市级绿色工厂的基本条件

1

企业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3

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4

企业上年度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指标处于全市先进水平。

5

其他指标需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评价要求》中的基本要求。


用地集约化指标:工厂容积率不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单位用地面积产值不低于全市单位用地面积产值平均水平。

原料无害化指标:绿色物料使用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绿色物料选自省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目录等,或利用再生资源及产业废弃物等作为原料)。

生产洁净化指标: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产生量、废水产生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废物资源化指标: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应大于65%,废水处理回用率高于行业平均值。

能源低碳化指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中的限额要求。未制定相关标准的,应达到行业平均水平。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四、认定程序


1

满足申请条件的园区、企业按照绿色制造体系的相关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并进行自评价,编制自评价报告。

2

园区或企业自评价达到绿色园区、绿色工厂标准的,应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工业节能和绿色发展评价中心)按相应的评价标准开展现场评价,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经第三方评价合格的园区或企业可向所在地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的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

3

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报送申请材料的园区、企业进行评估确认,重点关注绿色制造标准指标的完成情况、第三方评价报告等内容,并审查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对评估合格的,出具推荐文件,连同申报单位的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4

对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上报的园区和企业,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无异议后行文认定为市级绿色园区或绿色工厂。


    五、支持政策


1

认定合格的园区、工厂授予“重庆市绿色园区”“重庆市绿色工厂”称号并授牌。

2

优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参评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上报国家绿色制造专项项目原则上从获得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中推荐。

3

在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六、 监督管理

1、实行年度信息报送机制。每年年底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应总结示范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在总结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示范成效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2、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三年组织对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复审一次。接受复审的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应总结三年来绿色制造体系管理和运行情况,编制自评价报告提交所在地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初审。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应将审查通过的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连同自评价报告报送市经济信息委。市经济信息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后公布复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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