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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知识产权运营绩效补贴办法
来源:渝知识产权局 时间:2024-05-15 17:16
地 区
重庆
部 门
知识产权局
项目类别
综合奖励
文件号
渝知发〔2024〕22号
申报要求
详见第二章、第三章
申报截止时间
/
支持领域
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支持方式
统一命名为“重庆市××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建设经费补贴
运营绩效补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机制,健全“1+N”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加速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营是指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以托管、买断、许可等方式收储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转让、许可、拍卖、作价入股、质押融资、证券化、投融资等形式,促进知识产权商业价值实现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分为综合性的重庆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产业类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以及其他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的机构。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度布局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并对立项建设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给予建设经费补贴。对取得突出运营成效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给予运营绩效补贴。

 第五条  申请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经费补贴,以及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申请知识产权运营绩效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建设补贴

 第六条  申请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经费补贴的,按照“逐项审批、定额补助”方式进行。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周期原则上为2年。申请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经费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重庆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良好。

 (二)申报产业领域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科技企业、研发团队和服务机构较为集中,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运营基础条件。

 (三)具备稳定的知识产权运营团队,专业结构合理。综合类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或相关服务人员不少于15人,产业类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或相关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具备提供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线上线下联动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功能,能协同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龙头企业等创新资源,具有较强的行业特色服务和市场化服务能力。

 (五)具备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运营业态,制定了系统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制度,具备完整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方案。

 (六)具备整合产业、创新、人才、资金等资源,搭建平台+机构+产业+资本服务链条的能力,建立了开放运营机制,有维持运营中心运行的保障经费。

 (七)具备开展知识产权交易撮合、转让许可、质押融资、评估评价、证券化、投融资等运营能力。

 第七条  对新建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市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建设经费补贴;对新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市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建设经费补贴。

 市级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线上大数据系统、知识产权收储系统、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系统、知识产权交易撮合系统及线下载体、高端知识产权运营人才培养引进等知识产权转化运营功能设施建设。

  第三章  申请运营绩效补贴

 第八条  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许可转让、交易、投融资等运营工作的,根据运营绩效给予补贴。

 第九条  申请知识产权运营绩效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重庆市范围内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良好。

 (二)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活动并取得良好成效,拥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交易许可、商标品牌培育推广、证券化、投融资、作价入股等运营业务的典型案例和运营成效,其中促成知识产权交易3笔以上,且交易金额50万元以上;或促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1000万元以上;或促成知识产权许可转让30次以上。

 第十条  运营绩效补贴实行“总额控制、系数推算”原则,根据运营绩效按照运营金额的2%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单个运营服务机构获得运营绩效补贴不超过50万元。若多个申请单位符合补贴条件且超过500万元,按比例确定补贴金额。

 单个机构运营绩效补贴额度=该机构本年度运营绩效金额×2%。其中运营绩效金额=专利转让许可合同额×40%+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金额×40%+专利开放许可备案合同额×20%。

 第十一条  运营服务机构运营绩效额度来源依据如下:

 (一)为市内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承接等提供居间、交易撮合等运营服务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登记的金额为准。

 (二)为市内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投融资、证券化等提供银企对接、底层资产筛选、价值评估、担保保险等运营服务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登记合同的金额为准。

 (三)推动专利开放许可,促成在渝高校院所、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等通过开放许可将专利许可给市内外企事业单位并转化实施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开放许可备案合同的金额为准。

 第四章  申请补贴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经费补贴和申请运营绩效补贴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市知识产权局面向全市发布通知,申报单位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新建补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经费资助申请表;

 2)能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3)申请单位主体资格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运营绩效补贴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重庆市知识产权运营绩效补贴申报书;

 2)申请单位主体资格材料;

 3)运营绩效证明材料。包括且不限于:撮合的知识产权转化交易合同、质押融资及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知识产权权利转移、许可合同、质押登记合同备案手续;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费的银行进账单、发票复印件;发布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信息清单和相关佐证材料;促进知识产权转化交易、质押融资、投融资的中介服务协议;促进知识产权转化交易的中介服务费的银行进账单、发票等。

 (二)评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视情开展现场评估,形成评审意见。

 (三)审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局长办公会审议意见,确定拟补贴名单。

 (四)公示。市知识产权局将审议通过的拟补贴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

 (五)拨付。对于申请建设经费补贴的,市知识产权局与建设单位签订任务书,明确建设目标和内容,先期拨付50%建设补贴经费,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50%经费。对于申请运营绩效补贴的,直接拨付补贴经费。

 第十三条  建设期间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不得申报该年度运营绩效补贴。

 第十四条  市级综合性和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项目经费须接受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运营中心管理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期满后,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统一命名为“重庆市××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验收不合格的,给予一年建设宽限期。再次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建设资格,收回前期拨付的建设补贴经费。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和计划进度落实各项工作。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开展一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绩效评价,从运营模式、运营团队、运营效益、工作成效等方面综合开展。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发生并购、重组、破产、转业等重大变化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并配合做好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核算和审计。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积极参加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运营活动,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培养知识产权运营团队,拓展知识产权运营业务,推动知识产权运营业态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出台知识产权运营绩效补贴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经费资助及运营绩效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知发〔2021〕65号)同时废止。

原通知网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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