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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2-26 14:38
地 区
重庆渝中区
部 门
其他
项目类别
综合奖励
文件号
渝中府办〔2019〕43号
申报要求
(一)在渝中区设立不超过5年的科技企业,以及落户渝中区的创业团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团队核心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及未决诉讼承诺;
(三)未享受相关市级科技金融支持政策。
申报截止时间
/
支持领域
入驻渝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科技园区等创新创业载体的项目
支持方式
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渝委发〔2018〕27号)精神,根据《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8〕2号)文件内容,为进一步规范渝中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基金由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引导基金)和渝中区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规模为2000万元。种子引导基金在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0%,渝中区人民政府的出资比例不低于60%,出资单位为:渝中区科技局。

第三条 种子基金按照“专项管理、公益运作、循环使用”的原则运作,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项资金,主要以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方式支持在渝中区设立不超过5年的科技企业,以及落户渝中的创业团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 同一企业,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两种支持方式不得重复、交叉享受。

第五条 种子基金以委托管理方式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委托渝中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主体为:渝中区科技机构管理所,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作为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代表种子基金出资人行使权利;

(二)按种子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种子基金;

(三)为支持对象提供投融资和创业服务;

(四)对支持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投资、贷款回收和组织损失认定;

(六)负责数据统计、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

(七)每半年度向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提交《种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种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八)完成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种子基金决策机构。种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为种子基金决策机构,负责种子基金投贷项目审定、投资项目退出、投贷款项目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投决会成员人数为7人,投决会会议实行票决制,并形成会议决议。

投决会主任委员及成员均由渝中区人民政府任命,任期3年,可连任。投决会成员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文旅委、区人社局、区经信委、区大数据局、管理机构(区科技机构管理所)负责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区科技局负责人担任。投决会成员各项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八条 渝中区科技局每年另行安排经费,作为种子基金管理费。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九条 种子基金优先、重点支持入驻渝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科技园区等创新创业载体的项目。申请种子基金的支持对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渝中区设立不超过5年的科技企业,以及落户渝中区的创业团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团队核心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及未决诉讼承诺;

(三)未享受相关市级科技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条 种子基金支持对象筛选方式:

(一)渝中区政府及各级部门主办或经种子基金出资方认可,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举行的各类创业竞赛、项目优选活动筛选出的优胜团队或企业;

(二)成立不超过5年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可直接进入投决会表决;

(三)核心团队中有获得市级以上人才荣誉称号的可直接进入投决会表决;

(四)创业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可直接进入投决会表决;

(五)经种子基金出资方认可的尽职调查等其他公平、公正、公开的筛选方式筛选的支持对象。

第十一条 符合要求的支持对象应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渝中区种子基金申请表》(内容包括:资金需求额度、资金用途、支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计划等);

(二)经营规划或商业计划书;

(三)已成立企业的需提交相关证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创业团队需提交核心人员身份证;

(四)通过优选方式、准入方式和创业竞赛方式纳入种子基金支持范围的证明材料;

(五)连带责任保证书(申请免息信用贷款需提供);

(六)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经投决会审定通过后的支持项目及其支持方式和支持金额等信息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个工作日。

第四章 公益参股

第十三条 公益参股是指种子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支持。原则上种子基金参股比例不得低于种子基金规模的50%。种子基金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存续期间不增资,参股3年内可不参与分红。

第十四条 公益参股对单个企业投资额不超过50万元,且不为最大股东,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 公益参股时,参股标的企业或项目估值须经第三方机构资产评估,并作为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和投决会确定具体出资金额及股比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参股期内原则上由种子基金管理机构代持参股企业股份,也可另行指定一家国有机构代持。

第十七条 公益参股程序:

(一)对象初选。由管理机构对拟支持对象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评估后拟定投资方案报投决会;

(二)评审决策。由投决会根据投资方案对拟支持对象进行投资决策,确定参股金额、期限、退出方式等事项,并网上公示;

(三)协议签署。管理机构根据投决会决议与支持对象签署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按协议拨付投资款项。

第十八条 公益参股退出方式:

(一)参股3年内企业原始股东可按不低于种子基金参股金额回购股份;

(二)挂牌转让;

(三)协议转让。

第十九条 公益参股退出时由管理机构制定退出方案,经投决会同意后启动退出程序。

第二十条 种子基金评估和挂牌转让费用,在种子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免息信用贷款

第二十一条 免息信用贷款是指种子基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提供无息信用贷款。

第二十二条 免息信用贷款单笔贷款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按等额本金每12个月归还,可提前归还。

第二十三条 免息信用贷款程序:

(一)对象初选。由管理机构对拟支持对象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拟定贷款方案报投决会;

(二)评审决策。由投决会根据贷款方案对拟支持对象进行贷款决策,确定贷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并网上公示;

(三)协议签署。管理机构根据投决会决议与支持对象、委贷银行办理委托贷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支持对象还款情况将记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全市科技金融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六章 损失核销

第二十五条 种子基金出现下列损失,经投决会审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予以核销,并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备案。

(一)种子基金股权依法转让出现的投资损失;

(二)参股企业依法清算后种子基金出现的投资损失;

(三)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二十六条 损失核销审批程序如下:

(一)方案提交。当投资(贷款)项目出现损失时,由管理机构形成损失核销方案等相关材料提交投决会,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该投资(贷款)项目入驻的创业载体的管理方应协助相关工作。

(二)专项审计。损失核销方案经投决会同意后,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符合核销标准的资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专项审计,出具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

(三)核销决策。管理机构将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提交投决会审议通过,年终集中统一报区财政局核定批准。

(四)财务核销。管理机构根据投决会决议、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区财政局正式批复,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五)核销备案。核销完成后,管理机构将相关材料报区财政局及市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章 清算及增(减)资

第二十七条 对运行良好、管理规范的种子基金,当专户剩余资金不足种子基金规模的30%时,经出资方协商可进行同比例增资(也可由渝中区人民政府单方增资)。

第二十八条 对连续6个月未投资(贷款)的种子基金,应进行减资。

第二十九条 种子基金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支持项目的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当出现清算及增(减)资情况时,须由管理机构拟定方案并报各出资方共同审批通过(渝中区人民政府单方增资除外)。

第三十一条 种子基金的增(减)资程序:

(一)方案拟定。管理机构对种子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拟定种子基金增(减)资方案;

(二)方案审批。市服务中心与区科技局按各自程序报批种子基金增(减)资方案;

(三)协议签订。市服务中心、区科技局与管理机构签订种子基金增(减)资协议;

(四)资金拨付(收回)。市服务中心、区科技局按增(减)资协议的约定拨付(收回)资金。

第三十二条 种子基金增(减)资方案内容包括:种子基金运行情况、增(减)资原因、主体、额度、比例、方式等。

第三十三条 渝中区人民政府单方的增资,可按种子基金原值计入渝中区的出资,出资比例相应调整。

第三十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启动种子基金清算程序:

(一)种子基金超过1年未投资(贷款);

(二)经投决会审定的核销损失等损益超过种子基金规模的 70%;

(三)因其他情形经协商一致同意清算。

第三十五条 种子基金的清算程序:

(一)专项财务审计。管理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种子基金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二)方案拟定。根据审计报告,市服务中心与区科技局共同协商拟定种子基金清算方案;

(三)方案审批。市服务中心、区科技局各自按程序报批;

(四)协议签订。市服务中心、区科技局与管理机构签订种子基金清算协议,按清算协议约定收回资金。

第三十六条 种子基金清算方案内容包括:种子基金运行及投资(贷款)项目损失核销情况、清算原因、剩余资金额度及分配情况等,并附财务审计报告、清算协议文本等材料。

第三十七条  种子基金清算后出现损失的,由市服务中心与区科技局按各自程序完成核销。

第八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种子基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担保、抵押、购置房地产等;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九条 市服务中心与区科技局负责对种子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种子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四十条 种子基金相关管理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和风险防控,所有支持项目须网上公开,建立公开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种子基金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勤勉尽责、公平公正、廉洁自律。

第四十一条 种子基金相关决策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发现损失风险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投决会成员及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在种子基金管理工作中应做到尽职尽责、依法合规。种子基金参股、贷款企业因经营不善、市场萎缩、技术更新和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种子基金投资、贷款损失的,相关人员对种子基金损失不承担任何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种子基金运营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筛选、尽职调查、评审决策、银行委贷、投(贷)后管理、股权转让、风险管控、损失核销等方面的流程和制度,确保种子基金合规运行。

第四十四条 管理机构应安排专人对投资(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及时掌握支持对象的财务及各类经营信息。

第四十五条 管理机构应按半年度向市服务中心提交《种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种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 对支持对象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种子基金支持,违规使用资金的,对其进行科技信用记录,列入科技系统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对其享受科技领域财政资金支持予以限制;管理机构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给予收回投资资金、公开曝光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免息信用贷款支持对象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金的,将计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四十七条 种子基金参股项目退出时有收益的,收益部分的40%可奖励给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种子基金清算时有收益的,种子引导基金收益全部让利给种子基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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