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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3-19 11:55
地 区
重庆北碚区
部 门
科技局
项目类别
其他奖励
文件号
/
申报要求
创新券的申领主体为在北碚辖区内依法注册一年以上,运作正常,已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统一管理,且研发、经营活动均在本辖区范围内的科技型企业(两江新区直管区辖区内企业除外)
申报截止时间
/
支持领域
科技型企业
支持方式
1万元-8万元的科技型企业服务券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和《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和服务实施细则》(渝科局发〔2018〕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以科技型企业为支撑、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为骨干的优质市场主体,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扶持和鼓励科技型企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由北碚区委、区政府利用区级财政创新驱动专项资金设立和发放,无偿资助科技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或购买科技服务的一种凭证。  

第三条  创新券由区科技局组织实施,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年度预算的编制申报、监督审批、兑现拨付、以及创新券申领工作在线跟踪和服务。区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下达、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创新券的申领主体为在北碚辖区内依法注册一年以上,运作正常,已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统一管理,且研发、经营活动均在本辖区范围内的科技型企业(两江新区直管区辖区内企业除外)。

第五条  创新券分为科技型企业服务券、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券、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

(一)科技型企业服务券

新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统一管理的科技型企业,可一次性领取券面总额为1万元的科技型企业服务券。

    (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券

申领主体为在电子信息、机器人及智能设备、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六大战略新兴产业以及文化旅游产业领域,鼓励由本区企业牵头组织实施,高校院所参与研究开发服务的项目,技术合同交易额在3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买方企业可一次性领取券面总额为5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券;技术合同交易额在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买方企业可领取一次性领取券面总额为8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券;技术合同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买方企业一次性领取券面总额为1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券。具体兑现金额根据技术合同实际执行交易金额进行核定,并根据技术创新性以及经济效益,经专家评审、会议研究后择优给予兑现。

(三)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

申领主体为已入库管理系统,并在当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含重新认定),可一次性领取券面总额为2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

第六条  创新券有效期两年,实行自愿申领、自主使用、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兑现。

第七条  兑现程序

(一)发布通知。区科技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适时发布申领通知。

(二) 提交申请。企业在通知发布15个工作日内,将《北碚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见附件1)及相关附件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至区科技局,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1.科技型企业服务券:兑现申请表、营业执照、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审核通过页面截图;  

2.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券必备材料:兑现申请表、营业执照、技术合同文本、银行回单(财务凭证)、技术创新性自评报告(见附件2);辅助材料:利用该项技术后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产品销售合同、发票)、用户使用证明或报告、校企合作协议;

3.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兑现申请表、营业执照、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企业公示文件。

(三)审核。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并会同区财政局、派驻纪检组组织技术专家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评审、监督,专家评审以会议形式进行。  

(四)复核。区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会同区科技局、派驻纪检组对申报企业进行抽查。           

(五)公示。区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会同区财政局研究确定后报区政府审批,对审批合格的企业名单在网上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共同下达创新券专项资金计划,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向企业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八条  创新券不得买卖、转让、赠送等。在创新券使用和兑现过程中,申领企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九条  获得兑现补助的单位应当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申领企业有违法违纪的,应向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或派驻纪检组行进举报。对于在创新券使用和兑现过程中存在不端或失信行为的,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查证属实后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机关依法追究申请单位的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联合惩戒对象的不予受理兑现。

第十一条  申领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科技型企业不予兑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原试行办法废止。

附件:北碚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技术创新性自评报告

原通知网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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