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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2-26 15:44
地 区
重庆渝中区
部 门
其他
项目类别
称号申报
文件号
渝中服发办〔2013〕4号
申报要求
见详情
申报截止时间
每年3月开始受理申报,5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
支持领域
境内外各企业
支持方式
总部企业认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总部经济健康快速发展,鼓励境内外企业在我区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企业,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政府审核、动态管理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机构(经营性事业单位可视为企业认定)。

第四条  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企业具有综合管理决策职能或跨产业经营、在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经营性机构不少于 2 个,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在1亿元以上,或连续两年区级税收实得(指区实得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含个人所得税)合计)均在1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职能型总部是指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申请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企业在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经营性机构不少于2个,且分行业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金融业总部:主业为从事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业务活动的企业。银行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均在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两年区级税收实得均达到 1000万元以上;保险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均在1亿元以上,或连续两年区级税收实得均达到 300万元以上;证券(期货)及其他类金融机构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均在5000万元以上,或连续两年区级税收实得均达到 200万元以上。

(二)商贸流通业总部:主业为从事批发零售、餐饮业活动的企业。批发零售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均在5亿元以上,或连续两年区级税收实得均达到100万元以上;餐饮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均在2000万元以上,或企业连续两年区级税收实得均达到 50万元以上。

(三)商务服务业总部:主业为从事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安全保护服务、其他商务服务业务活动的企业。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均在2000万元以上,或企业连续两年区级税收实得均达到 50万元以上。

(四)旅游业总部:主业为从事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住宿业业务活动的企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均在2000万元以上,或连续两年区级税收实得均达到50万元以上;酒店等住宿业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均在 2000万元以上,或企业连续两年区级税收实得均达到 100万元以上。

(五)文化服务业总部:主业为从事新闻和出版业、广播影视业、文化艺术业业务活动的企业。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均在2000万元以上,或企业连续两年区级税收实得均达到200万元以上。

(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业为从事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子商务业务活动的企业。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均在1000万元以上,或连续两年区级税收实得均达到 50万元以上。

(七)其他职能总部:除上述产业外其他行业的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的企业。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均在3000万元以上,或连续两年区级税收实得均达到 2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成长型总部是指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特征和性质,行业影响力大的非法人或对渝中经济贡献突出,带动性强,成长性快的法人(含无分支机构的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少于2个的法人)。主要包括: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在渝中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研发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信息中心等非法人单位。

(二)在渝中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税收贡献突出(如中央和外地在渝国有重点企业、重庆市10强等)的独立法人或规模未能达到综合型总部或职能型总部标准,但成长性快(如营业收入或区级税收实得连续两年增长20%以上)、带动性强、影响力大的多产业法人企业。

成长型总部按照“一企一议”给予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渝中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提供)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本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两年度纳税证明;

(四)投资、管理的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登记的含有股东名称或所属企业名称的情况表等文件复印件);

(五)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申报时需交验原件。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服务业发展办公室。

第九条  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同财税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服务业领导小组审议。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领导小组审定的总部企业名单,发文予以认定。

第四章  管理与调整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本区原有企业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享受新设立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及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

第十三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因各种原因不再具备总部企业条件,或以虚假材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和享受政策,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企业,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3月开始受理申报,5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详情请点击网公告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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