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财政发〔2016〕95号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2015年1月1日起,在九龙坡区创业并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创业一次性奖励。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 ”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补贴程序
(一)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于每年上半年6月10日前、下半年11月10日前向创业所在地街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重庆市九龙坡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补贴审核
1.街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对创业地申请人的身份、创业情况及带动就业情况等相关内容和资料进行调查初审。初审合格后,于每年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并将《重庆市九龙坡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一次性奖励汇总表》报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2.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对申请人的身份、创业情况、带动就业情况和补贴情况进行审核。
3.区人力社保局、区就业办和区财政局进行集中会审和实地抽查,并在街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及区人力社保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补贴审批
经区人力社保局局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区就业办、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签署审批意见,区就业办制发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文件送区财政局。
(四)资金拨付
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划拨街镇,然后由街镇拨付到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账户。
四、经费渠道
补贴所需经费在区财政预算资金中列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一次性奖励是政府鼓励创业的重要政策,各街镇、村社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培训会、宣传会和集会等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宣传到位、落实到位。
(二)加强实名制信息管理。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一次性奖励的人员信息纳入实名制信息系统管理,并与市就业信息系统保持一致,防止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奖励资金等行为。
(二)加强责任追究。对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一次性奖励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暂行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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