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市、区产业发展政策,能促进本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必须是项目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
4.同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申请和主持在研区级科技项目不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和在研区级科技项目不超过2项。
5.没有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条件。
巴南科局发〔202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巴南区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巴南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利用区级财政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
第四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区科技局、有关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等共同完成。
申报项目的企业原则上应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并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入库注册。
第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发布项目指南、配置项目经费和下达立项计划,统筹实施项目过程和经费的管理与监督,统筹推进科研诚信、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等项目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领域内项目的初审并按相应要求进行推荐,协助区科技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完成结题验收。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或其他具有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分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牵头单位需是巴南区行政管理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
项目参与单位可以是区内外的法人组织,通过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协议,以合作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须是项目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主要负责牵头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向项目牵头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按要求撰写、提交和归档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等项目相关资料。
项目参与人是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九条 科技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区科技局委托,对项目指南编制、受理审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经费审计、绩效评价等事项,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供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
科技咨询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熟悉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严守项目申报主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存在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的,以及其他情况不宜提供咨询论证意见的,不得作为科技咨询专家选聘。
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选取活跃在生产、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十条 项目分为自主创新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专项、科技人才专项、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决策咨询与制度创新专项五个类别。
第十一条 自主创新科技专项主要支持我区重点发展的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汽车摩托车产业、云计算产业、现代商贸物流业、智慧农业等,运用互联网+、智能制造先进模式和人工智能技术,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及重点产品、装备、工艺、标准等研发攻关以及推广应用,为产业发展提供持续支撑和引领。
自主创新科技专项申报主体一般为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自主创新科技专项设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
(1)一般项目应是围绕全区主导产业发展中的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支持项目开展应用技术创新。采取“择优推荐、竞争立项、审核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资助强度一般为10万元/项,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2)重点项目须聚焦全区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应用基础研究和探索,采取“条件申报、竞争立项、评审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资助强度一般为20万元/项,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3)重大项目须是全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在关键科学技术问题开展具有重大原创性研究和系统、深入的应用基础研究,着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采取“需求引导、条件申报、竞争立项、评审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资助强度一般为50万元/项,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专项主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区推广应用,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产学研合作,支持通过项目合作、股权合作等方式引导专业团队和科研成果在区落地,鼓励通过技术合同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获取科技创新新资讯、新技术,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和产学研协同创新,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提供科技支撑。
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专项申报主体一般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鼓励产学研单位联合申报。
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专项设置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
(1)一般项目,主要由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牵头实施,支持产学研合作,推动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研发技术在企业推广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采取“择优推荐、竞争立项、审核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资助强度一般为10万元/项,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2)重点项目,主要由科技型企业牵头实施,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全区的推广应用,体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场价值。采取“条件申报、竞争立项、评审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资助强度一般为20万元/项,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科技人才专项主要聚焦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的国际性、前沿性、关键性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科技人才专项申报主体一般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以及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企业。
科技人才专项设置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
(1)一般项目,主要瞄准科技前沿,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前沿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原始创新和自由探索。采取“择优推荐、竞争立项、审核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资助强度一般为10万元/项,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2)重点项目,主要面向区内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科研人员,国家杰青,英才计划、鸿雁计划、菁英计划的入选人才及团队负责人,领衔开展的技术攻关项目。采取“条件申报、竞争立项、评审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资助强度一般为20万元/项,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围绕乡村振兴、卫生健康、现代教育、生态环保、公共安全、智慧城市等社会民生领域,以支持公益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示范为重点,解决制约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瓶颈问题。
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主要针对农业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公益团体等。
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设置小额项目和一般项目。
(1)小额项目,主要面向卫生健康、现代教育等领域,支持科研人员开展技术研发或技术应用推广。采取“择优推荐、竞争立项、审核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资助强度一般为5万元/项,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2)一般项目,主要面向乡村振兴、生态环保、公共安全、智慧城市等领域,支持科研人员开展技术研发或管理体系研究。采取“择优推荐、竞争立项、审核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资助强度一般为10万元/项,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决策咨询与制度创新专项主要围绕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需求,开展战略规划、政策制度、社会治理、科技改革等体制机制创新研究,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服务。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该专项支持额度根据相关方面审定的协议确定,原则上控制在50万元以内。
决策咨询与制度创新专项申报主体一般为专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原则上需与决策部门联合申报。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可以采取部门会商方式,形成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和范围、经费支持方式、申报条件和时间、提交材料及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每年统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第十八条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良好的科研和经费保障条件。
2.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市、区产业发展政策,能促进本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必须是项目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
4.同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申请和主持在研区级科技项目不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和在研区级科技项目不超过2项。
5.没有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的;
2.区内已有类似的科研成果,无必要重复研究的;
3.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未结题逾期1年以上的区级项目;
4.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5.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和项目任务书。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验收结题、绩效评价、终止实施、抽查检查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项目任务书内容以申报书内容为主要依据,应当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期限、任务分工、经费分配和成果权益等内容,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明确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以及项目实施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
申报材料经主管单位初审后,区科技局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评审环节。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条 区科技局要对进入评审环节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查看注册地、经营地、研发条件及相关材料是否属实,未通过现场核查的项目不进入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由区科技局组织实施。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类别和实施要求制订评审方案,可以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评审组织形式。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可采取计分制、票决制、综合评议等方式。竞争立项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计分制或票决制的方式确定立项项目。
由政府主导、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点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结合项目立项评审结果,原则上按照评审得分或等次,从高到低依次选择确定当年拟立项项目。
对拟立项的项目,在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由区科技局将经公示后的拟立项名单,按照相关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后下达立项计划。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按照“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突出过程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职责,建立健全包括预算调剂、经费监管等在内的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相应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等管理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调减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可申请延期1次,应及时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且延长时间不能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可以主动申请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项目牵头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五)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局可强制终止项目,并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信用记录:
(一)经核实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未通过验收,且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三)项目未结题,逾期时间超过1年的。
(四)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三十条 终止实施的项目区科技局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项目承担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诉,区科技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回复。
主动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实施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区科技局,退回已拨付未使用经费,未拨付部分不再拨付。
强制终止的项目,未拨付部分不再拨付,并由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
第七章 验收与结题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和任务验收。财务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三十二条 任务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根据项目类别可采取审核验收、评审验收等验收方式。
第三十三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验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提交的验收材料应包括: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自评估报告(含经费决算表)、相关证明材料(如法定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应用证明、第三方验证证明、经费决算证明等)。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直接进入验收流程;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进入验收流程。
对采取审核验收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审核项目完成情况,并将审核验收结果告知项目负责人。
对采取评审验收方式的项目,由区科技局或主管单位组织成立专家组召开验收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重大项目专家组人员不少于5人,重点项目专家组人员不少于3人,且专家组应包含1名财务专员,并填写专家验收意见。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及其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四)验收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第三十六条 验收结果为“通过验收”的,区科技局应当向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结题验收确认单;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区科技局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参照第三十条执行终止程序。
第八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管理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和履行项目预算调整。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采取立项当年拨付50%和通过验收后拨付50%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四十条 项目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终止实施和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退回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的资金。
第九章 项目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区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立项、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保存。
第四十二条 实行项目抽查监督。区科技局可对各类科研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并面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四十三条 建立项目争议处置机制。对拟立项项目、项目评审或者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或收到处理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实名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意见,区科技局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以诚信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和责任追究,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道德和伦理的不端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勇攀高峰的科研氛围。
实行科研诚信分类分级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等项目管理与实施责任主体的不端与失信行为进行科研诚信记录,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限制其申请财政科技资金;严重失信的,实行联合惩戒,并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巴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巴南科委发〔2017〕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