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步伐,促进区域服务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九龙坡辖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且纳入企业一套表名录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二、奖励办法
(一)存量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1.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
全年营业收入达到0.1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0%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
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全年营业收入达到0.1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5%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4万元、12万元、20万元、30万元。
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全年营业收入达到0.1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0%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
4.卫生和社会工作业
全年营业收入达到0.1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30%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
5.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和其他房地产业
全年营业收入达到0.1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从业人员和劳动工资平均增幅达到25%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
6.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全年营业收入达到0.1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5%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4万元、12万元、20万元、30万元。
7.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全年营业收入达到0.1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5%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
8.教育业
全年营业收入达到0.1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35%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
9.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全年营业收入达到0.05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35%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
10.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全年营业收入达到0.05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5%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4万元、12万元、20万元、30万元。
11.除以上第1至第10项奖励外,年度营收达1亿元及以上至5亿元以下的企业,额外给予2万元奖励;年度营收达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企业
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审核程序
每年3月,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统计局对上一年度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速和新增企业进行核定后,报区人民政府、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
四、经费安排
按照属地原则,九龙坡区范围内、重庆高新区范围外的服务业企业由区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高新区东区范围内的服务业企业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和高新区管委会财务局各承担50%,高新区西区范围内的服务业企业由高新区管委会财务局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奖励经费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财务局统一拨付至区发展改革委,由区发展改革委兑付相关企业。
五、其他事项
(一)统计数据均以各服务业企业当年11月报送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数据为准。
(二)各服务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上报相关数据,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三)本办法与区内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按照“从优、从高”原则进行扶持奖励。
(四)申报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应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发展有关规定,且财务制度健全,无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出现重大投诉事件和违法违纪等行为。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