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符合《九龙坡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相关条款。
为加快全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进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九龙坡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九龙坡区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九龙坡区效益农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委发〔2016〕5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范围
本细则所指现代服务业,包括金融服务、高技术服务、中介服务、商贸物流、休闲旅游、文化创意、黄金珠宝、服务外包、会展服务、公共服务等行业。
(一)金融服务: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纳入重庆市新型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的10类新型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私募基金、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交易所、结算类金融机构)。
(二)高技术服务:包括信息与通讯服务、软件开发、科技服务(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等)等高技术服务企业。
(三)中介服务:包括咨询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人力资源、信用评级、创业投资、产权交易、广告设计等中介服务企业。
(四)商贸物流:除金融、房地产业外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租赁、商业服务、电子商务、居民服务及物流服务类企业。
(五)休闲旅游:包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景区(点)、饭店、旅行社、旅游运输等营运企业。
(六)文化创意:包括广播影视、动漫、音像、文化传媒、表演艺术、研发设计、软件设计、建筑设计、工业设计、咨询策划、时尚消费等文化创意企业。
(七)黄金珠宝:包括黄金珠宝交易中心及入驻的文化企业。
(八)服务外包:包括从事软件研发、集成电路设计、电子商务平台、测试平台、系统运营和维护、基础信息、业务流程设计、数据管理及运营、技术性知识流程等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九)会展服务:承办国内外重大展会的企业,或参加国内外重大展会的参展企业。
(十)公共服务:包括非公立医疗机构,新开设特色专科社会办医机构,民办学校(含幼儿园),新设立的民办家政、养老、文化、体育健身等公共服务类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 在九龙坡区(含高新区)登记并纳税,具备健全财务制度的市场主体(机构)。
(二) 符合《九龙坡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相关条款。
三、申报资料
(一)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补贴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申请补贴内容及对应条款);
(二)真实性承诺(附件3,需财务总监和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九龙坡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审批表(附件2);
(四)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原件);
(五)税务机关(特指区国税局、区地税局、高新区国税局,以下相同)盖章确认的年度纳税明细表(原件);
(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七)涉及按税收增量予以扶持的企业,在首次申报时应提供上一年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年度纳税明细表;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原则应经专业中介机构审计;
(八)申请房屋租赁补贴的需提供相关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据(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和房屋产权证明等复印件;
(九)按行业要求提供的补充申报资料(附件1);
(十)申报资料按封面、目录及相关资料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镇街、行业主管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服务业办”)各1份),涉及证件、票据,请各申报主体在复核阶段提供原件。
四、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内向所在镇街、园区申报,逾期不补报。
(二)初审。镇街、园区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2016年现代服务业扶持资金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4),并填报《九龙坡区2016年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汇总表》(附件5),加盖公章确认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区服务业办)。
(三)复审。区发展改革委(区服务业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会同区财政局进行资金复审,形成复审意见。
(四)审定。区发展改革委(区服务业办)就扶持资金复审意见提请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拨付。区财政局按区委、区政府的审定意见,将扶持资金划拨至相关镇街、园区,相关镇街、园区按规定及时拨付至相关市场主体(机构)。
五、有关条款注释
(一)“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地址在重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并以重庆为中心,管理周边省市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市级机构”是指管理全市范围业务和分支机构的非法人金融机构。(《扶持办法》第一条)
(二)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在享受本条政策期间,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按比例扶持”的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与我区其他政策重复享受。(《扶持办法》第五条)
(三)“政府补助项目扣除补助部分进行补助”,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实际补助金额=设备投资额×10%-政府补助金额。(《扶持办法》第六条)
(四)对该条明确的两类奖励情况,均按照土建、安装及装修工程实际投资额3‰的比例给予补助,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扶持办法》第十一条)
(五)对第十二条明确的两类奖励情况,均按照其实际创建投入资金50%的比例给予补助,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扶持办法》第十二条)
(六)新设立汽车4S店,根据投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的比例,按照实际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办法》第十三条)
(七)“建设费用”指企业建设电商平台,软件开发、线上推广引流费用,不含职工工资。对实体商贸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平台,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按总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且该条政策的两项补助不同时享受。(《扶持办法》第十五条)
(八)“示范企业授牌”指获得国务院、重庆市政府、国家或市级有关部门下发的命名文件或授予的牌照。(《扶持办法》第十六条)
(九)“新评定的五星级宾馆(饭店)”指当年经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评定的,符合《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的五星级宾馆(饭店)。“新评定的四星级宾馆(饭店)”指当年经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授权省(市)星级评定机构评定的,符合《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的四星级宾馆(饭店)。“新创建的乡村酒店”指当年经九龙坡区乡村特色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符合《重庆市九龙坡区乡村特色酒店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修订)》(九龙坡旅游〔2015〕93号)的乡村酒店。(《扶持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新评定的国家4A级(含4A级,下同)以上景区”指当年由省(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符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的A级景区;“新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指当年经全国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机构评定的,符合《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10)的旅游度假区。(《扶持办法》第二十三条)
(十一)“新创建的国家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指当年经国家旅游局《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标准》评定的国家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扶持办法》第二十四条)
(十二)“新办出境旅行社”指当年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成立的出境旅行社。“新办一般旅行社”指当年经重庆市旅游局批准成立的一般旅行社。(《扶持办法》第二十六条)
(十三)“旅游商品”指游客在旅游准备阶段或旅游过程中购买的旅游用品或商品,主要包括:旅游纪念品、旅游工艺品、旅游日用品、旅游食品及其他有关商品。“景区(点)”为A级旅游景区,主要包括:上邦高尔夫温泉旅游度假区、贝迪颐园温泉旅游度假区、海兰云天温泉旅游度假区、天赐温泉旅游度假区、华岩旅游风景区、周君记火锅食品工业旅游体验园、重庆动物园(不含自营门店)。(《扶持办法》第二十七条)
(十四)单台旅游公交线路客车载客量在8人及以上至20人及以下、且每天运行班次在3班以上的,给予每车每年5万元补贴;单台旅游公交线路客车载客量在20人以上、且每天运行班次在3班以上的,给予每车每年10万元补贴。(《扶持办法》第三十条)
(十五)认定标准为是否在拍摄前到区文化委进行申报备案。(《扶持办法》第三十四条)
(十六)“艺术家工作室”指以艺术创作为主,部分空间对外免费开放的艺术创作地;“艺术基地公共空间”指以艺术展示、体验、鉴赏为主,完全对外免费开放的公共空间,主要包括美术馆、展览馆等。艺术家工作室及公共空间由承租人进行申报。房屋租赁实际价格低于15元/平方米/月的,按实际房屋租赁价格给予补助;房屋租赁实际价格高于15元/平方米/月(含)的,按15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助。房屋租金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证明,无法提供的,不予补贴。“认定”标准为是否在活动举办前到区文化委进行申报备案。(《扶持办法》第四十条)
(十七)“产业化前景较好”企业(机构)需符合《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提出的11个重点发展行业要求,且是我区规上企业或纳入市文化委“成长性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申报企业(机构)房屋租赁实际价格低于10元/平方米/月的,按实际租赁金额给予补助;房屋租赁实际价格高于10元/平方米/月(含)的,按10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为500平方米。按照区政府 “一企一策”政策,已对入驻地经营企业进行整体补助的,不再对单独入驻的企业另行补贴。(《扶持办法》第四十一条)
(十八)“经区统计和税务部门认定”指经过区统计局或区国税局、区地税局、高新区国税局认定,并纳入企业一套表名录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扶持办法》第四十四条)
(十九)“符合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市、区级黄金珠宝重点文化项目”为纳入市级、区级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文化项目(《扶持办法》第四十五条)。
(二十) “对交易中心实际出租用于黄金珠宝及相关产业发展的”“相关产业”是指纳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统计体系的企业。(《扶持办法》第四十六条)
(二十一)“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划分,由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扶持办法》第四十七条)
(二十二)“经区统计和税务部门认定”指经过区统计局或区国税局、区地税局、高新区国税局认定;“年销售额首次达5000万以上”包含5000万,“年销售额首次达1亿元以上的”包含1亿元,“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的”包含2亿元。(《扶持办法》第四十八条)
(二十三)年营业收入达50万元以上并新取得3项以上知识产权的企业,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扶持办法》第五十一条)
(二十四)交易中心内黄金珠宝及相关产业设计师以个人名义参加国内外展会,需要提前向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备,提供参展展会资料及布展方案等内容,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按照条款进行扶持;交易中心内黄金珠宝及相关产业设计师以个人名义举办设计展,需由交易中心进行推荐,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扶持办法》第五十二条)
(二十五)“国内外知名展会”指由国家部委或国家级专业技术协会、全国性专业社团组织等主办的专业展会,或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品牌展会。(《扶持办法》第五十九条)
(二十六)“市级重点展会”指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市级各类技术协会、市级社团组织等主办的专业展会。(《扶持办法》第六十条)
(二十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指纳入全区义务教育招生统筹,按照政策接受招生范围内适龄学生,承担义务教育责任的学校;“基本建设投资”指用于学校建设的建筑安装、设备采购等固定资产投资费用(不含土地购置费用)。(《扶持办法》第六十四条)
(二十八)“新办投资”指在当年度建成投入使用的企业投资项目,其中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专用体育器材采购等。(《扶持办法》第六十六条)
六、其他
(一)对申报行业或范围界定模糊,或有关条款解释存在歧义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认定。
(二)本细则未作特别规定的,按照《九龙坡区产业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实施。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