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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2-26 17:37
地 区
重庆九龙坡区
部 门
其他
项目类别
称号申报
文件号
渝文备〔2018〕868号
申报要求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三)有健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完善的帮扶制度,在场地租金优惠、创业指导、市场营销、融资贷款、代账服务、产品推介、法律维权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质优价廉的服务。
(四)有完备的供电、供水、消防、通信、网络等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基础设施。

(五)具备容纳小微企业30户入驻以上(其中70%以上为微型企业)的孵化规模。
(六)孵化园的场地面积应达到标准
申报截止时间
/
支持领域
九龙坡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区)的孵化平台
支持方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加强和规范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促进微型企业孵化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2号)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6〕17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孵化园,是指在九龙坡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区)利用闲置厂房、旧城改造楼宇、工业园厂房、创业孵化基地、高校、企业街等载体让微型企业入驻,并为微型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服务、事务代理等有效服务,实现对微型企业的集中帮扶和集中展示,助推微型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所形成的孵化平台。

微型企业孵化园侧重吸纳从事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电子商务、节能环保等市级重点行业的微型企业入驻,具有一定特色和规模的也可吸纳从事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商贸服务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入驻。

第三条  微型企业孵化园的认定管理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工商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三)有健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完善的帮扶制度,在场地租金优惠、创业指导、市场营销、融资贷款、代账服务、产品推介、法律维权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质优价廉的服务。

(四)有完备的供电、供水、消防、通信、网络等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基础设施。

(五)具备容纳小微企业30户入驻以上(其中70%以上为微型企业)的孵化规模。

(六)孵化园的场地面积应达到以下标准:

1.标准厂房类孵化园,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2.楼宇、写字间类孵化园,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3.商业街或商贸中心类孵化园,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4.高等院校创办的微型企业孵化园,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入驻小微企业进行监管,确保小微企业守法经营。

(八)对符合组建条件的微型企业孵化园,应按规定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微型企业孵化园原则上每季度组织1次认定。微型企业孵化园业主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九龙坡区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申请表》(附件1)及有关申报材料。

第六条  区工商分局负责微型企业孵化园申报受理及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由区工商分局对建设方出具同意建设意见,并在招商、平台建设、政策服务、党务工作等方面跟进指导,重点给予培育,作为区“两创”微型企业孵化园(孵化平台)建设任务。

第七条  对建成运行的微型企业孵化园(孵化平台),由业主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报《九龙坡区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验收审查表》,报区工商分局认定。

第八条  区工商分局牵头,组织区“两创”工作成员单位对提出认定申请的微型企业孵化园(孵化平台)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和集中评审。通过评审认定的由区工商分局命名为“九龙坡区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并统一授予牌匾。

第九条  被命名为“九龙坡区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的建设运营单位,已孵化的微型企业应存活1年以上,且存活率不低于90%。按照《九龙坡区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扶持措施》有关规定和标准,享受建设奖励和租金补助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区工商分局负责微型企业孵化园的日常监督管理。微型企业孵化园每年年底向区工商分局报送年度发展报告(内容包括1年来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与措施等)。

第十一条  微型企业孵化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工商分局取消微型企业孵化园资格,收回“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牌匾。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取得区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资格的。

(二)未兑现应给予入驻小微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的。

(三)未发挥微型企业孵化作用或入驻小微企业一年内存活率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

(四)有偿代办微型企业申办手续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小微企业扶持发展政策行为的。

原公告网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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