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创业政策 > 政策文件
九龙坡区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及运营 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2-26 17:39
地 区
重庆九龙坡区
部 门
其他
项目类别
其他奖励
文件号
九龙坡府办发〔2018〕155号
申报要求
在九龙坡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经区民政局批准设立或许可,为老年人提供养护、托管、日间照料、居家养老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申报截止时间
/
支持领域
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支持方式
20万元-50万元的建设补贴,3-15万元运营补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全区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建设规范>等“千百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18〕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在九龙坡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经区民政局批准设立或许可,为老年人提供养护、托管、日间照料、居家养老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第三条  区民政局是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城乡建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房管局、区环保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税务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各街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第四条  养老服务业发展要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制度,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及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形成层次多样、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社会养老服务格局。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制定规范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的政策措施,建立公平、公开、规范的养老服务准入制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推进养老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社会化。

(二)坚持城乡统筹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根据城乡不同需求和不同群体老年人消费能力,科学确定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对不同类别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及组织进行分类指导。

(三)坚持政策支持与资金扶持相结合。针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和运营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民办公助、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专业化养老服务企业等优惠政策,并在资金和人才等方面予以大力扶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投资积极性。

(四)坚持规范管理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健全行业管理规章制度,逐步推行行业自治。加强市场监管,倡导诚信经营,规范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管理人员和住养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扶持政策及标准


第六条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土地、财政及投融资等优惠扶持政策。

(一)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力度,在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审批。鼓励利用合法的社会闲置厂房、宾馆、校舍以及机构合并富余的办公用房建设各类养老服务设施。

(二)对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养老机构(含家庭服务企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取得的收入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三)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减半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水、电、气安装服务企业按照优惠价格收取安装服务费;鼓励其他经营性单位对养老机构实行收费优惠。

(五)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优惠。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金融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给予融资支持。

(六)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落实免费培训政策。鼓励具备养老护理技能的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鼓励专业社工、营养、康复、评估等专业技术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第七条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协议管理。

第八条  加大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扶持力度。

(一)床位建设补贴标准

1.自建房屋:利用自有产权新增(新建、扩建或改建)床位5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且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租用房屋: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新增(新建、扩建或改建)床位2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且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1.按照养老机构接收九龙坡区户籍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200元的运营补贴。

2.床位运营补贴按月计算,以老年人实际入住的月数为准,不足一个月的不予补助。

(三)加大医养结合机构扶持力度

对依法登记且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享受本《办法》建设和运营补贴。

(四)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办医养结合机构享受本《办法》运营补贴。

第九条  加大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的财政扶持力度。

(一)建设补贴标准

1.建设规模200—750平方米社区养老服务站,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建设补贴。

2.建设规模750—1200平方米的区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40万元的建设补贴。

3.建设规模1200平方米以上的区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建设补贴。

4.建设规模1200平方米以上,达到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标准的,在市级补贴的基础上,我区再按照市级补贴资金5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运营补贴标准

1.建设规模在200—75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站,每年给予3—5万元的运营补贴。

2.建设规模在750—12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每年给予10万元的运营补贴。

3.建设规模在12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每年给予15万元运营补贴。

(三)具备长期托养服务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符合养老机构建设、设施配备和人员配备等相关要求,享受养老机构床位运营同等补贴。

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属于“公建民营”的,其运营补贴补助给负责运营的企业。

 

第三章 申请补贴条件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申请享受建设和运营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二)依法办理养老机构法人登记手续。

(三)设备设施、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

(四)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

(五)无重大责任事故和服务纠纷。

(六)建立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七)检查整改符合要求。

(八)接收入住老人档案资料齐全(入住服务合同、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或监护人联系方式)等。

(九)正式运营,养老机构床位入住率达到50%以上,服务对象满意率90%以上。

(十)符合国家、市、区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申请享受建设和运营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规模200—75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站,至少设置4项服务功能区(其中包括休闲娱乐区、文化教育区、健康管理区)。托养护理区日间照料床位一般不超过10张。

(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设置(服务接待区、生活照料区、托养护理区、健康管理区、文化教育区、人文关怀区、休闲娱乐区、运营管理区)8大服务功能区。建设规模在750—12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托养护理区日间照料、短期或长期托养床位一般不超过30张。建设规模在12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托养护理区日间照料、短期或长期托养床位一般不超过50张。

(三)与所在镇街签订五年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协议,并严格执行协议相关规定。

(四)正式运营1年以上,考核评估合格。

 

第四章 申请补贴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

(一)床位建设补贴。验收合格,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符合相关条件。入住率达到50%或正式运营2年后,向区民政局提出建设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提供养老机构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2.提供《九龙坡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3.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4.提供购置设施、设备支出费用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二)床位运营补贴。服务对象满意率90%以上,向区民政局提出运营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提供《九龙坡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2.提供接收入住老人各月台账、九龙坡区户籍老人入住合同、收费票据、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3.提供《九龙坡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数据统计表》。

第十四条  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申请建设和运营补贴。

(一)建设补贴。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经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公安消防支队会同镇街联合验收合格,正式运营后,向区民政局提出建设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提供《九龙坡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3.提供购置设施、设备支出费用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4.提供与所在镇街签订五年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协议复印件。

5.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印证材料及复印件。

6.提供各项规章制度上墙印证资料。

(二)运营补贴。正式投入运营1年以上,向区民政局提出运营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提供《九龙坡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2.提供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质量考核评估表及印证图片、文字资料。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收到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运营补贴申请资料后,会同区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评估。

 

第五章  补贴资金使用、拨付及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基础设施改造及维修、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的购置和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老人生活质量的建设项目。运营补贴主要用于补助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在实际运营中的生活成本等方面,以鼓励其实现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放补贴。补贴资金由区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并做好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切实提高使用绩效。

第十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齐备的信息资料,对虚报冒领的,取消其当年所有补贴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自享受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向经营。因各种原因已无法正常运营,且开办时间不足3年的,已拨付的建设补贴应全额返还。开办时间不足5年的,须返还50%。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

(一)明显违反养老服务管理规范,年度投诉3次(含)以上且查证属实的。

(二)发生责任事故和服务纠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综合检查、考核评估不合格或者安全隐患整改不达标的。

(四)运行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不高的。


原公告网址链接


咨询热线
关注我们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