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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小微企业银政通、助保贷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2-26 17:45
地 区
重庆九龙坡区
部 门
其他
项目类别
金融及贷款政策
文件号
九龙坡府办发〔2019〕95号
申报要求
(一)在九龙坡区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在工商、税务、环保等职能部门无不良记录;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按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承诺遵守本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经济效益好,能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申报截止时间
/
支持领域
中小微企业
支持方式
提供贷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搭建政府、企业、银行三方合作的小微企业融资贷款业务平台,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九龙坡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结合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与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的战略合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银政通、助保贷(以下简称银政通、助保贷),是指在贷款有担保,并以贷款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时,有合作关系的银行业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业机构)向目标企业池中的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业务,用于满足小微企业日常经营周转等资金需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目标企业池是指九龙坡区域内小微企业提出入池申请,由银政通、助保贷管理机构认定的九龙坡区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助保金是指由目标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业机构获得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自愿缴存到风险补偿金账户,并以该账户资金为限额先行代偿池中企业逾期贷款的资金。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政府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开设账户存放管理,专项用于目标企业池中所有银政通、助保贷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  成立九龙坡区小微企业银政通、助保贷贷款审查工作组,负责银政通、助保贷业务管理工作。

工作组成员单位为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民营经济发展局。

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区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收集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以及银政通、助保贷业务的日常运转;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对工业和信息化企业行业和规模进行审查;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政府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企业当期是否有环境行政处罚事项或行政处罚事项是否整改完毕进行审查。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的组建与管理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由贷款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区政府拨付的政府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组成。

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不低于计划贷款金额2.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贷款企业增加实际贷款金额,需按标准追加缴纳助保金。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作为企业互助风险准备金一律不予退还并签订相应协议。

政府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额度不低于合作银行业机构预计当年办理银政通、助保贷贷款业务量的10%,可随银政通、助保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审查工作组办公室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开设专户存放风险补偿金,作为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存放及支出专用账户,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封闭运行。账户内资金非经审查工作组办公室和合作银行业机构共同确认,不得提取和支用。

助保金孳息纳入助保金使用范围,政府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孳息按年度缴入区财政国库,相关日常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账户存续期间至企业对合作银行业机构的所有贷款全部清偿之日。银政通、助保贷业务合作终止且所有贷款企业结清贷款本息后,账户内资金由审查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处置。

第七条  贷款出现逾期时,审查工作组办公室在收到合作银行业机构代偿函后15个工作日内,先以企业助保金履行代偿责任。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剩余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业机构按约定进行分摊。当存量政府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低于分摊的金额时,不足部分按区政府与合作银行业机构具体约定执行。

第三章 客户基本条件与准入标准

第八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在九龙坡区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在工商、税务、环保等职能部门无不良记录;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按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承诺遵守本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经济效益好,能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四)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办理信贷业务;

(五)贷款用途符合合作银行业机构信贷政策;

(六)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七)能够提供合作银行业机构认可的担保,担保额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0%,同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合作银行业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业务准入条件:

(一)为审查工作组办公室认定的目标企业池名录中的客户,具体入池条件参见《重庆九龙坡区小微企业“助保贷”目标企业池管理办法》;

(二)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同意采用银政通、助保贷贷款方式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银行业机构开展银政通、助保贷贷款业务;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

第四章 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条  同一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原则上同期只能向一家合作银行业机构申请银政通或者助保贷贷款,贷款额度原则在500万元以内,最高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业机构给予银政通、助保贷贷款优惠利率,原则上按不超过现行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1.2倍执行。

第十三条  还款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第五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符合银政通、助保贷目标企业池准入条件的企业,按照《九龙坡区小微企业“助保贷”目标企业池管理办法》向审查工作组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通过目标企业池入池审核的企业,向合作银行业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提交贷款审批材料。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业机构将审批结果以《银政通/助保贷业务推荐函》(附件1)函告审查工作组办公室进行审核,经审查工作组办公室审核同意贷款的企业,按照贷款合同金额的2.5%交纳助保金。在企业缴足助保金后,审查工作组办公室向合作银行业机构出具《同意发放银政通/助保贷贷款函》(附件2)。合作银行业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于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查工作组办公室。

第六章 回收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当企业助保金贷款逾期时,合作银行业机构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向审查工作组办公室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附件3),用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同时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七条  当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向审查工作组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偿助保金贷款的函》(附件4),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业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分摊。

第十八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偿后,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向贷款企业进行追索,合作银行业机构通过实现担保权或保证人代偿、贷款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区政府与合作银行业机构具体约定进行分配。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业机构与审查工作组办公室共同对贷款企业开展监督、贷后管理工作。审查工作组办公室主要通过行政途径对增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合作银行业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求,对贷款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任何一方获知贷款企业出现违反贷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不法行为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二十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合作银行业机构贷款损失和政府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信用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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