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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保供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2-26 23:31
地 区
重庆
部 门
商委
项目类别
其他奖励
文件号
渝商务发〔2018〕53号
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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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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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领域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态良好的市级保供企业、市级粮食(油)应急加工骨干企业、市级物资储备企业以及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和相关单位。
支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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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实施依据

为贯彻《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2018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点》、《重庆市应急生活物资储备管理办法》、《重庆市粮食应急预案》等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供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定义

本细则所称保供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商务发展资金统筹管理,用于支持保供应急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本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全市保障市场供应、重要物资储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提升的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商务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需求预算,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社会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督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下达,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开展当地项目申报、初审、上报、验收工作,并根据市商务委工作安排,组织辖区项目监督、实施和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批准文件,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五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优先以事后补助、以奖代补方式安排使用,优先支持公益性、基础性和民生类项目,注重有实绩评估、有资质评定、有吸纳就业、有税收贡献的项目。

第六条 支持对象

(一)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态良好的市级保供企业、市级粮食(油)应急加工骨干企业、市级物资储备企业以及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和相关单位。

(二)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原则上采用一种方式给予支持。近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七条  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粮、油、肉、蛋、奶、菜、糖、盐等重要商品以及日常生活食品用品的生产、储存、应急调运等能力的提升和有关重要商品的公检。

第八条 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重要生活物资储备。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79号)和《重庆市应急生活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渝商务〔2017〕799号)有关规定,对承储企业储备猪肉、食糖、应急生活物资产生的仓储费用、保管费用、流动资金利息以及质检单位的公检费用给予补贴。其中,猪肉储备按照200元/吨.月的标准补助,食糖和应急物资分别按照当年商品价值的6%和10%的标准进行补助,公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二)重要商品应急保供。对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保供企业,开展市场监测、预警、报告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等,结合其保供能力发挥大小,分档次予以4万/个或8万/个奖励。

(三)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建设。为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按照《重庆市粮食应急网点管理办法(试行)》(渝商务〔2017〕516号)有关规定,对经选定承担我市粮食应急加工、配送、销售任务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按1万元/个标准给予奖励。

(四)企业应急能力提升和应急演练。对市级保供企业、市级粮食应急加工骨干企业、市级物资储备企业和相关单位提升物资生产、储存、调运等应急能力,以及开展应急演练给予补贴,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

第九条 项目申报

实施单位按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注册所在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审核筛选,择优推荐基础工作扎实、运作规范、预期效果好、示范性强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条 项目审核

市商务委着重围绕支持方向、实施重点、示范影响、达到效果、绩效评价等方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交市商务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对列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市商务委公众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委负责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当地区县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区县商务局初审合格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委提出复查申请,市商务委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复查验收。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

市商务委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后,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关部门或区县,由区县财政局拨付至相关企业和单位。

第十三条  账务处理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

市商务委根据有关办法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支持对象必须是具体项目,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提取机关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等支出。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审批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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